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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陆羽茶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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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陆羽茶室凶杀案最近在内地法院进行审讯。该案件虽然在香港发生,涉案者亦包括五名港人,但案件却由内地法院审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该宗在香港发生的凶杀案在内地而不在本港审理的原因;该安排的法律理据;有没有研究该安排会不会抵触《基本法》有关香港司法管辖权的条文及一国两制的原则;若有,研究结果是什么;

(二) 行政长官或保安局局长有没有要求内地当局将疑犯移交香港处理;若有,提出要求的方式和经过;若没有,其他本港官员有没有提出是项要求;若有,提出要求的部门、官员的职级、方式及经过;所接触的内地部门及官员的职级,以及其答覆;及

(三) 内地当局有没有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助提供任何有关该案件的资料;若有,所要求的资料、提出要求的方式及经过,以及该等资料有没有包括根据香港法律所授予的法定权力(包括搜查及检取的权力)所取得的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基本法》第19条,香港法院对任何被指违反香港刑事法律的人均有审判权。由於陆羽茶室一案在香港发生,香港法院具有审判权。不过,如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一样,香港法院并没有「专有审判权」。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有权根据其法律,对被指在香港犯罪的人提出刑事诉讼。同样地,香港法院也可对一些在外地发生的罪行展开法律程序。
  
  按照香港与内地现有的行政安排,内地可把纯粹在香港犯案的港人逃犯送返香港跟进处理,但若内地对案件有审判权,此行政安排并不适用。此外,若内地当局先逮捕有关疑犯,内地法院有权先处理疑犯在内地触犯的罪行及进行审理。

  超过一个司法管辖区同时拥有审判权的情况,国际间并不罕见,主要视乎各地就其司法管辖权的有关法律而定。例如,罪行发生在甲地,但如果乙地是犯罪策划或完结,或是局部发生的地方,则乙地亦可对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香港本身的刑事法律亦有反映这个原则。以《侵害人身罪条例》第5条为例,任何人在香港串谋在其他地方杀人,即属犯罪。1998年便有一人因在香港串谋在新加坡杀人而被本港原讼法庭审理而定罪。

  据我们理解,在陆羽茶室一案中被捕的港人疑犯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内地检察机关以有关疑犯的犯罪预备行为是在内地进行的理由,认为内地法院对此案有司法管辖权。

  本案的处理与国际间处理共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惯常做法,并没有冲突,亦没有抵触《基本法》或「一国两制」的原则。

(二) 在现行两地警务合作的机制下,警方是香港与内地公安部门联络的单位。而一直以来,按照香港与内地现有的行政安排,若香港欲要求内地把在香港犯案的港人逃犯送返香港处理,有关要求亦会由警方向内地公安当局提出。
  
  在这案件中,根据既定机制,警方经已以书面形式代表特区政府向内地公安当局提出要求把当时有关涉案的港人移交特区处理。

  国内的对口公安机关认为由於有关疑犯的犯罪预备行为是在内地进行,内地对该案享有司法管辖权。

(三) 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内地公安单位曾按一般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向香港警方要求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资料及情报,其中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照片、单据和受害人亲友/证人的口供副本等。

  香港警方亦有就此向内地公安单位提供了一些资料。这些资料都是警方合法地取得的。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