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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社区会堂/社区中心场地免费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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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目前,指明类别的机构租用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场地来举办非牟利活动,可获豁免场租,但当局就免费提供空调予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场地却订有不同规定。一般而言,室外温度须为摄氏25.5度或以上,以及使用该场地的人数达到某一数目,当局才会免费提供空调。本人接获很多市民投诉,指在参与这些机构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举办的动态活动时,往往因空气闷热而感到呼吸不畅,甚至有人因而晕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检讨有关规定,考虑当这些机构租用有关场地进行运动量大的活动,或在天气潮湿的日子,免费在场内提供空调?

答覆:

主席女士: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管理事宜,主要由当区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包括区内各界人士,如区议员、地区人士、互助委员会委员、学校代表等。各区的管理委员会会考虑民政事务总署有关豁免场地费用的指引,以及区内的整体需要,并根据善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有关租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规则。

  一般来说,非牟利团体租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场地举办非牟利活动,可申请豁免场地费用和空调费用。在善用资源的原则下,部分管理委员会在制订租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规则时,会就提供空调订立一些准则,例如订明气温度数及最少的使用人数。

  为保护环境和地球资源,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在参考有关的国际标准后,自二○○四年十月规定政府部门辖下物业在夏季月份室内温度维持在摄氏25.5度;不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容许部门视乎实际的运作需要,酌情调低室温。有鉴於此,我们把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室内温度标准定於摄氏25.5度,但容许各区民政事务处在执行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时,可因应场地用途,例如运动量大的活动及使用人数等因素,把场地室温调至低於摄氏25.5度。这做法既可保持合适的室温,又能节省能源。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