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一题: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和有关资金披露事宜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本年6月中,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下称电盈)先后接获两间外国公司有关收购电盈大部分电讯及媒体相关资产的意向书,但该项收购建议因电盈第二大股东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反对而告吹。后来,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电盈大股东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於7月9日将其持有的约23%电盈股份全数售予由一名本地商人控制的公司。该商人当时没有交代股份交易的资金来源,而直至9月底才知会新加坡交易所,有关的5亿港元订金的来源是电盈主席的父亲所提供的融资安排下提取的资金。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法例没有禁止外国公司持有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政府曾否就两间外国公司拟收购电盈资产的事件采取任何行动,令收购活动终止;

(二) 鉴於上述股份交易虽然涉及一家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变更,但所涉股权的百分比低於《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所订30%的触发点,收购人因而无须向全体股东提出购股要约,当局会否检讨有关的规定是否足以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及

(三) 会不会考虑效法新加坡交易所的做法,规定当收购涉及重大的股权变动时,买方须披露资金来源?


答覆:

主席女士:

  我首先想指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

  政府当局对於议员提出的三个问题,有以下回应:

(一) 正如刘议员所说,香港的电讯法例并无限制外国公司持有本地电讯公司的股权,但个别的收购建议当然需要符合相关法例和牌照的规定。一般来说,政府不会干预私人机构的商业活动。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是会按照有关法例和牌照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二)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即《收购守则》)是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订立和执行的守则。触发强制性要约的界线於2001年10月在进行公众谘询后由35%降低至30%。在此项改变前,触发水平自《收购守则》於1981年推出以来一直定於35%。把触发水平降至30%反映出市场普遍认为30%是转移实质控制权的一个更切合现实的水平,亦使香港的规定与当时英国及中国的规定看齐。30%的界线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中国及新加坡等现时的规定相符。

(三) 就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所知,新加坡的上市规则内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须就收购上蒥公司的重大权益披露资金来源。

  香港证券市场的规管要求与国际水平看齐,而我们的监管机构,即证监会和港交所会不时因应国际趋势及市场发展,更新它们的规管要求,以维持及巩固香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