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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管理和保存政府及法定机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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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霭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许仕仁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妥善管理和保存政府及法定机构的纪录以便公众查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任何香港法例或政府规例施加规限,禁止或限制历史档案(包括以电子方式制备的档案)的鉴定、移交和保存及让公众查阅;若有,现时如何处理这些规限;

(二) 政府如何防止政府档案遭恶意嵰坏或窜改;在过去5年有否发现此类行为;若有,如何发现该等行为及其后果为何;

(三) 在过去5年有否任何历史档案,被政府撤回或威胁撤回让公众查阅该等档案的安排;若有,如何发现该等行为及其后果为何;及

(四) 鉴於法定机构(例如医院管理局)的档案以公帑制备,有否任何机制确保这些档案得以妥为管理,以符问责原则并可供公众查阅,以及这些档案会否获甄选移交政府档案处保存及供公众查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订有行政安排,以便鉴定、移交、保存,以及让公众查阅历史档案。有关安排包括∶成立政府档案处,负责监督整个政府的政府档案管理工作;公布有关的档案管理程序和指引;以及在每个局和部门委任部门档案经理,确保政府档案管理妥善,处理得当。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对移交及保存载有个人资料的历史档案可能有影响。在处理历史档案方面,政府档案处遵守所有香港法律和政府规例。

(二) 根据档案管理指引,各局和部门建议销毁的档案,须经政府档案处审阅,然后才可以落实存废安排。公务员假如恶意毁坏或窜改政府档案,会遭受纪律处分。过去5年,没有以《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处理的这类纪律个案。

(三) 过去5年,政府没有撤回或威胁撤回任何历史档案,不让公众查阅。

(四) 根据赋权法例成立的法定机构有二百多个,这些机构并非全部由公帑提供经费。所有法定机构都须按有关法例的规定运作,并有责任做好本身的管理工作。这些法定机构并不一定要把档案移交政府档案处,但政府鼓励他们采取适当措施,以提高透明度,及加强向公众问责。很多法定机构已作出安排,让公众查阅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统计报告、人力资源资料和统计数字,以及其他文件。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