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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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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的答覆:

问题:

  关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不会考虑检讨现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例,以期加强打击不良经营手法;

(二) 会不会修订《货品售卖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以把服务、网上拍卖活动、在楼宇买卖中作虚假或误导陈述等事宜纳入其规管范围;及

(三) 会不会考虑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法定权力,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可命令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考虑是否订立新法例去保障消费者权益时,政府会考虑以下各种因素-

(i) 为保障消费者而订立的现存法例;

(ii) 立法是否为处理有关问题的最佳做法;及

(iii) 所建议的法例对商界及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影响。

  因应以上几点,就问题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 现时已有多条法例(全部或部分条文)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例如-

(i)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这条例禁止就营商过程中所提供的货品作虚假商品说明,虚假标记和错误陈述;

(ii) 《度量衡条例》(第68章):这条例为用于度量衡的单位及标准、以及作商业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订定条文,并规管那些按重量或度量计算的货品商业交易;

(iii)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这条例让法庭可以有权拒绝强制执行消费者货品售卖合约或服务提供合约中不合情理的条款,或者修正这些条款;

(iv)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这条例规定,提供服务的人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以及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服务;及

(v) 《货品售卖条例》(第26章):这条例订明,凡卖方在业务运作中售货,在相关的售卖合约中便有某些隐含的条件,包括货品具可商售品质,以及除非买方有合理机会检验货品,否则有权拒绝有缺点的货品。

  为配合这些法例,我们三管齐下,透过鼓励业界改善经营手法,打击不良的经营者以及加强消费者教育等,来打击不良的经营手法及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具体来说,在鼓励业界改善经营手法方面,我们全力支持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教育业界的工作,例如定期举办相关的论坛和讲座,以及制定企业营商守则。另外,香港旅游发展局(旅发局)亦致力推广优质旅游服务计划,一方面让消费者易于辨认服务质素良好的商铺,另一方面也对参与计划的经营者予以肯定。

  警方和海关也经常采取执法行动打击不良经营手法。此外,消委会一直监察各类商店的经营手法,并在有需要时点名批评个别经营者不当的行为,以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

  在加强消费者教育方面,我们深信帮助消费者行使其权利和作出选择,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方法。我们与消委会和旅发局等有关机构,一直保持密切联系,并支持它们举办的教育消费者活动。

  我们会继续检讨情况,若我们发现有需要透过制订新的保障消费者法例来对付某些不良经营手法时,我们会积极研究合适的方案,以谘询公众及作进一步的讨论。

(二) 政府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政策,主要目标为确保消费者能购买安全的货品,而货品的质量能符合合理期望,以及销售合约内的条款具公平性。

  至于问题提及的个别事宜,现时已有多条法例处理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服务而言,如上述(a)部分提及,《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订明服务供应商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服务等隐含条款。而如果消费者感到不满,认为服务的提供并非妥当时,可采取民事行动。

  至于网上拍卖,它所牵涉的基本上仍然是与货品的销售有关的事宜。因此,现时保障消费者的法例依然适用于这些货品。例如: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只要该货品印有虚假商品说明或虚假标记,则不论货品透过网上或其他途径供应,条例仍适用于打击这些违法活动。至于楼宇买卖方面,若卖方在售卖过程中以欺诈或失实陈述的手段售卖物业,他可能需要负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下的刑事责任,或者在普通法下因违反合约而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如果地产代理在楼宇买卖中作虚假或误导陈述,地产代理监管局会按《地产代理条例》对违规的地产代理作出纪律处分。

(三) 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第4条,消委会的职能包括藉以下方式保障及促进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以及不动产的购买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权益-

(i) 收集、接受及传播关于货品、服务及不动产的资料;

(ii) 接受及审查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的投诉以及不动产的购买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投诉,并向他们提供意见;

(iii) 采取其认为就所管有的资料而言乃属正确的行动,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职人员提供意见;及

(iv) 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实务守则,以规管属下会员的活动。

  在处理合理的消费者投诉时,消委会经常担当调解人的角色,协助商店及投诉人解决纠纷。消委会提供的数字显示,超过90%的投诉个案都能以调解方法解决。鉴于消委会主要担当调解人的角色,法定的权力对其工作可能并非必要。虽然如此,我们会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度。若果将来的发展显示社会认为我们应该在这方面作进一步探讨,我们会检讨有关情况。

  在很多其他的个案中,消委会会给予消费者支持及意见,以便他们可以透过法庭,在上述的法例下采取行动。

  此外,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法例的主要执法机构,香港海关亦拥有适当的调查权力,包括有权搜查物业,没收货品或要求进行货品的测试。

  多谢主席。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