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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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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一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46,500元。另外,积金局代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约2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178357)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进行单方聆讯,裁定被告10项罪名成立,首项控罪罚款港币13,000元,其余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港币35,500元。

  荣威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773935)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6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5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1,000元 。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龙汇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合兴汽车,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572.2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150元。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