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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检讨本地电讯接驳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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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自2001年起已没有修订本地接驳费的水平。有业界人士反映现时的本地接驳费水平令他们难以有效作出竞争,电讯管理局亦曾表示会定期检讨本地接驳费的水平,并在其2004年2月27日的声明中,表明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应包括地区性环路的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否计划根据2004年声明中的结论,修订本地接驳费的成本计算方法,即扣除地区性环路的成本;若有,相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计划重新检讨上述的成本计算方法;

(二) 自2004年起,有否就本地接驳费的计算方法及水平进行内部研究;

(三) 现时有否计划检讨本地接驳费的水平,并根据结果作出相应修订,以确保在对外电讯服务市场的公平及有效竞争;若有,相关的详情及进行时间;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有否检讨电讯管理局履行上述定期检讨本地接驳费水平的承诺的情况;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在1998年开放对外通讯市场时,引入适用於固网的本地接驳费规管机制,包括厘定本地接驳费的成本计算方法及水平,以及承诺定期检讨有关机制。在2001年,电讯局长按1998年所订立的机制,调整了本地接驳费的水平。在2004年5月,电讯局长在检讨本地接驳费的成本计算方法后,决定剔除计算地区性环路成本,并根据新的方法裁决本地接驳费的水平。其后,电讯盈科就此申请司法覆核并获法庭接纳,推翻电讯局长的裁决。

(一)及(二)由於电讯局长在2004年所订立的本地接驳费被法庭推翻,因此未能落实。自2004年以来,电讯局长并没有就本地接驳费的计算方法及水平进行内部研究。(原因见下文第(三)段)

(三)鉴於香港的电讯市场近年变化颇大,电讯局长认为就适用於固网的本地接驳费,不应只检讨成本计算方法及水平,而应全面检讨对本地接驳费作出规管干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市场上的公平及有效竞争。为此,电讯局长於2005年5月,就有关适用於固网的本地接驳费的规管安排谘询业界。在听取及考虑业界意见后,电讯局长认为适用於固网的本地接驳费与固定及流动服务汇流这一市场发展息息相关,所以把这个课题纳入现正进行的固定及流动服务汇流检讨。电讯局长会在这检讨中考虑是否应该撤销对本地固网接驳费的规管。因此,电讯局长在现阶段没有计划就固网的本地接驳费的成本计算方法或水平作出检讨。

(四)电讯局长分别在2001年及2004年按照既定机制,检讨本地接驳费的成本计算及水平。在2004年以后,一如上文第(三)段所述,电讯局长亦积极因应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决定对本地接驳费的规管问题进行根本性的检讨。由於这根本性检讨尚未完成,电讯局长在现阶段不宜检讨本地接驳费的水平。待这根本性检讨完成后,电讯局长会按检讨结果落实有关的安排。若检讨结果显示本地接驳费水平须受到规管,电讯局长会就接驳费水平作出定期检讨。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