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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控制鱼缸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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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售卖活海鲜的贩商怀疑曾使用冲厕海水饲养海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定期抽取活海鲜贩商的鱼缸水样本进行化验,有否检讨该措施是否存有漏洞;及

(二) 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贩商因使用水质低于法定标准的水饲养活海鲜而遭检控?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第10A条规定,任何人在食物业的运作中,不得在品质低于食环署署长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标准的水中,饲养任何拟供人食用的活鱼或活的介贝类水产动物。所指明的标准为「每100毫升水含少于610个大肠杆菌和不含任何病原体」。任何人违反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和监禁三个月。

  现时,食环署每八个星期从所有贩卖拟供人食用的活海鲜的持牌食物业处所和街蒥摊档(包括持有售卖活鱼许可证的处所)抽取鱼缸水样本一次,以检测大肠杆菌。为了尽早提醒有关处所经营者其鱼缸水质变坏或消毒设施失灵,以便及早采取补救措施,食环署把需要采取行动的水平定于每100毫升水含180个大肠杆菌。食环署在接获报告,指有鱼缸水所含的大肠杆菌量超出这个水平后,会在三个工作天内巡查有关处所,指导经营者对鱼缸水过滤和消毒设施进行妥善的维修及保养工作,并在其后的一个星期内再抽取样本,以检测大肠杆菌和霍乱弧菌。如样本的检测结果仍未如理想,食环署人员会继续巡查有关地点和抽取水样本,直至水质改善为止。

  另外,每年在五月至九月期间,食环署人员会到各处所多抽取一次水样本,以检测霍乱弧菌。如发现致病霍乱弧菌,食环署署长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8C条授予的权力,以对健康构成危害为理由封闭有关处所。

  根据上述的安排,食环署抽验鱼缸水的次数,已很频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恰当的做法。

  此外,为更有效控制鱼缸水的水质,我们于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建议修订《食物业规例》,禁止在某些根据环境保护署水质数据显示,大肠杆菌含量经常维持在高水平的水域抽取海水来饲养供人食用的活海鲜。我们于二○○六年七月及八月就有关建议谘询业界、区议员和分区委员会委员,业界及各区代表均普遍支持该建议。我们计划于二○○七年内提交有关的《修订规例》。

  在鼓励业界自我规管方面,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于今年一月推行自愿参与的「优质海水认可计划」,让海水供应商及海鲜业界人士参与。截至二○○六年九月底,共有约120个处所取得认可资格。这些获认可资格的处所包括海水供应商(即鱼类统营处设于香港仔、长沙湾和观塘的批发市场)和海鲜批发商/零售商,例如连锁超级市场、海鲜食肆和商铺等。

(二) 从二○○四年至二○○六年九月底,食环署就用作饲养拟供人食用的活海鲜的鱼缸水水质不符合法例规定共作出40宗检控,其中在二○○四年有31宗,二○○五年有五宗,二○○六年头九个月有四宗。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