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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政府密切注视五天工作周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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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政府密切注视五天工作周实施情况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实施五天工作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调查政府实施五天工作周,对其雇员的士气、家庭生活和消费模式以至金额、对整体的经济状况,以及对公共服务的质素有何影响;若有,调查的结果;若否,会否进行调查;

(二) 过去三年,政府雇员加班的情况如何;该情况在实施五天工作周后怎样变化,以及会否监察这情况;有否要求各政策局和部门,鼓励员工准时下班,以免超时工作影响家庭生活,违背实施五天工作周的原意;

(三) 是否知悉至今有多少家商业机构效法政府实施五天工作周,以及该数字占商业机构总数的百分比;

(四) 有否统计劳动人口当中,每周上班五天的人数和百分比;

(五) 有否评估是否越来越多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以及会否推出政策和措施,鼓励公、私营机构实施五天工作周;及

(六) 鉴于《公众假期条例》把每年的十七天节日指定为公众假期,如某节日适逢在星期日,则有关的公众假期会定为该节日的前一天或翌日,而实施五天工作周的机构一般会把星期六定为休息日,政府会否修订该条例,以订明如某节日适逢在星期六,则指定另一日(如前一个星期五或随后的星期一)为公众假期?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现正分阶段实施五天工作周,第一阶段计划由二○○六年七月起生效。落实五天工作周的大前提,是必须维持政府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确保继续二十四小时提供紧急和必需的服务,并在星期六提供一些必需的柜台服务。在改行五天工作周前,我们要求有关的局/部门在适当的情况下缩短服务承诺的时间,确保有关服务可以在相同的历日期间办妥;或在星期五或之前办妥尚未完成的申请。我们亦鼓励各局/部门提供或加强互联网服务、设立其他缴费方法、放置收件箱等,方便市民进行政府事务交易。

  公务员事务局与各局/部门一直密切注视五天工作周第一阶段的实施情况。我们初步的评估是政府服务的质素得以维持,市民普遍接受这项安排,以及员工的反应正面。我们相信有关计划为员工带来无形的裨益,例如减轻工作压力;在工作与生活间取得更佳平衡;有更多机会参与康体文化活动;有更多时间作自我发展和参与义务和社区工作,以及家庭生活更加融洽等。这些裨益有助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士气。我们认为政府实施五天工作周对于经济及消费情况影响不大。

(二)现行的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逾时工作只应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部门首长有责任因应运作需要,确保逾时工作减至最少,并保证必须进行的逾时工作时刻受到严格管制及适当监察。

  逾时工作会视乎每年的运作需要而有所增减。二○○三─○四年度、二○○四─○五年度及二○○五─○六年度的逾时工作津贴开支分别为374,432,000元、346,459,000元及375,122,000元。

  在二○○六年七月后,改行五天工作周的政府办事处已延长平日的办公时间。部门首长会继续按照现行的政策致力透过适当的人手安排以配合运作需要,把逾时工作减至最少。待五天工作周计划在明年全面实施后,我们才能更全面评估逾时工作的情况有否改变。

(三)及(四)政府统计处(统计处)在进行「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期间会进行专题访问,不时搜集与劳动人口及其就业情况相关的特定统计资料。根据该处于二○○三年第三季进行的专题访问,在非政府机构(包括受雇于个人、私营机构、非牟利机构及受资助机构)工作的雇员95.2%(约2,419,000名)有固定每周协议工作日数。当中,20.5%(约496,300名)每周协议工作日数为五天或以下。有关专题访问并没有搜集实施五天工作周的商业机构的资料。统计处于二○○六年第二季进行相类的专题访问,惟有关的调查数据尚未备妥。我们并没有调查有多少私营界别的机构效法政府实施五天工作周的安排。

(五)根据传媒报道,一些私营机构响应政府实行五天工作安排。然而,我们未能证实有关报道的准确性。政府的政策是不会在香港强制实施五天工作周。我们认为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管理层可因应其运作情况、服务对象需要及员工意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行五天工作周。

(六)《公众假期条例》(香港法例第149章)所订的公众假期,乃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遵守为假期的日子。法定假日由《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39条规定,是雇主必须给予雇员的假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星期日属公众假期但不是法定假日,而星期六则两者皆不是。由于实施五天工作周不会影响公众假期及法定假日的制订,因此无需要为实施五天工作周而修订《公众假期条例》。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