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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双重存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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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双重存档制度,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须把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向其呈交的上市申请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副本送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存档。证监会可在指定限期内要求有关人士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反对上市或施加不反对上市的条件。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港交所主席上月建议检讨双重存档制度,当局是否知悉他提出该建议的原因;

(二) 证券业界对双重存档制度的运作情况有何意见;及

(三) 有否检讨双重存档制度在执行方面有否出现问题,例如重复审核;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会否进行检讨?


答覆:

主席女士:

  双重存档制度是根据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该规则)而实施的。该规则规定申请把其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以供买卖的法团,须在其把上市申请呈交予联交所后,把同一份文件的副本送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存档(双重存档)。为了协助上市申请人遵从有关规定及尽量减低任何额外费用,该规则允许申请人授权联交所代其向证监会送交有关资料存档,以履行该责任。根据该规则,证监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进一步资料。如申请人未能遵从该项规定,或如证监会认为申请人在其申请书中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公众利益或投资大众的利益,证监会可反对该项上市。

  该规则订明,类似的存档规定,会适用於上市法团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公众作出的陈述,以及其他须持续向公众披露的资料。

  在双重存档的安排下,如任何人在送交证监会法定存档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证监会可行使其法定权力,对有关人士进行调查。在适当情况下,证监会可以在法庭上向违法者提出检控。

我们对个别问题的答覆如下:

(一) 我们从传媒的报道中得悉,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主席曾评论双重存档制度。

  为了保持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内地首选集资中心的地位,我们须因应不断改变的市场需要和国际趋势,不时检讨有关上市事宜的监管制度。政府当局和监管机构,即证监会和港交所,都会致力完善本港的监管制度,以求达到这个共同目标。

(二) 政府当局在二零零三年年底及二零零四年年初就有关改善规管上市事宜的建议进行谘询。我们从接获的意见书得悉,双重存档制度一直运作畅顺,且深受市场使用者欢迎。该制度有助提高市场质素,而不会为发行人构成额外遵守规则的负担,亦不会为市场带来不明朗因素。

  证监会一直有通过双重存档事宜顾问小组,了解市场对该制度的意见,顾问小组成员包括资深的市场从业员。我们从证监会得悉,现行的制度得到顾问小组的支持。

(三) 为厘清证监会及港交所在执行上市职能方面的职责划分,这两个机构在二零零三年一月签订《管限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该《谅解备忘录》阐述的事项包括两者的职责划分,以及如何处理送交这两个监管机构存档的上市文件及持续披露资料的详细程序。该《谅解备忘录》属公开文件,可在证监会和港交所的网站浏览。

  为了避免工作重叠及方便与市场沟通,该《谅解备忘录》订明在上市程序中,联交所仍是前线监管机构,也是上市申请人及其顾问的主要联络点,而证监会则把其意见交给联交所。证监会平均会在七个工作天内,就上市申请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在适当情况下,证监会会预先与联交所商讨任何有关事项,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重叠。

  我们留意到双重存档制度在首次公开招股的披露方面加强了证券市场的把关机制,备受市场欢迎。尽管如此,我们不会忽视不断求进的需要。政府当局会支持任何由证监会和港交所就检讨或进一步改善上市程序(包括双重存档制度)而提出的计划或建议。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