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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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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三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16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2,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恒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1,178.0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李壬旺经营的金光水电公司,经审讯后被审裁官下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81.8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54元。



2006年10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