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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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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宣布,「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今日於宪报刊登,并将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上述两套规则为附属法例,由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8A及60A条(经《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引入)获赋予的新权力订立。这些规则订明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如何计算资本充足比率,以及认可机构须公开披露哪些有关其事务状况、利润与亏损及资本充足比率的资料。有关规定的详细资料,可於金管局网站 www.hkma.gov.hk「新资本协定」项下查阅。

  这些规则是将於香港就推行经修订的资本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定二》)而制订的新资本充足制度的重要部分,而这些规则的制订已顾及本港银行体系特有的环境。规则经广泛谘询银行界及其他有关方面后才最后定稿。

  金管局副总裁韦柏康表示:「这些规则大致上根据《资本协定二》所载的经修订的资本充足标准制订,其实施将有助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全与稳定。在制订规则期间,金管局获得业界提供不少宝贵的意见,谨此对他们的贡献及支持表示感谢。」

  上述规则於顺利完成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将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006年10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