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动议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各位议员:

  我上任这个职位刚刚一年。一直以来,行政长官对政府、对我、和律政司的要求,就是要提供专业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忠於法律就是忠於政府,就是为政府和香港市民提供最好和最需要的服务。

  我希望大家不要以政府不守法作为出发点。因为每一日行政长官和部门向律政司征求法律意见,就是要履行守法的原则和精神。而我们律政司的各位同事都是会悉力以赴。

  刚才吴霭仪议员提出有几个例子指出政府不守法。

  第一件事是讲特首在截听方面有关诉讼里面的行政指令。我想作一些澄清。政府从来没有说这个行政指令等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只不过在未立法之前,透过这方法去规管执法部门在这方面的运作。行政指令是否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文(即是第30条)中「法律程序」的定义,当时有一定的争议空间。因为在上诉庭判决之前,有案例指出「法律程序」未必等於「法律」。一九八八年有个案例,详细情形我不在这里讲。在最终上诉庭判决这一点后,政府再没有就这个讲法向终审法庭作出上诉。我想补充一句,在第一审的时候,申请人指政府将行政指令拿出来取替立法,当时夏正民法官完全不同意申请人所讲的说话,他只是说当时政府提出的论据是不足,是不能被视为第30条所言的「法律程序」。

  第二方面,吴霭仪议员指出,政府在有关案件提出要求法庭颁布「临时有效令」,这是非分之举。这点我绝对不能够同意。
 
  夏正民法官和上诉庭都同意法庭有这个权力去颁布这个命令,亦都在在一审和上诉中都颁令这个有关命令。而终审法庭亦没有抹煞过法庭有这个权力。它指出在有关的情况符合下,法庭是有可能作出这些颁令,但考虑过所有情况下,包括法律真空的情况,法庭认为不适合颁令「临时有效令」,取而代之的是「临时搁置令」,容许当局在六个月缓冲期仍然可以进行秘密监察。

  各位议员,由这个判决可以看到,第一,当然法庭固然要不偏不倚,裁决不会考虑政治后果,但同时亦都反映法庭不会完全不理会判决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特殊的情况下,有特殊的举措,包括「临时有效令」、包括「临时搁置令」。当然需要有特殊的环境、包括对公众安全有构成危害,或者影响法治。提出这些说法,政府其实是非常负责任的。

  因为时间关系,我不想详细讲另一个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例子,关於无罪推论终审案的详情。我只想讲一句,就是有关论据,代表政府资深大律师立论的基础,都是关心到法庭判决对法治的影响,在法理上是完全有基础的。包括在欧洲人权法庭有关的判辞、判例,而律政司亦同意这个讲法。而终审法院亦没有否定这个法理基础,亦都没有否定它们在适当的情况之下,有权颁布有关我们诉求的命令,只是考虑过整体情况之下,不接受政府的要求。但当中亦没有批评政府的立论。所以,完全没有理由指责政府在这件事上不守法。
 
  第三,吴议员提到或者问到在整个截听立法的过程中,律政司扮演的角色。我想作以下的阐述:香港的情况跟譬如美国、澳洲不同。美国和澳洲有关的总检察长或者司法部,即是Attorney General,它们负责保安、执法部门。但在香港,大家都知道有关执法部门就截听秘密监察方面的规管,是由保安局负责。但这样不表示律政司没有在这件事一直协助。律政司一直提供法律上的支援,包括法律意见、草拟法案、出席法律草案委员会,我们积极保证法例符合「基本法」的保障,特别是私隐权和公平审讯权利方面的保障。

  在过程当中,议员提出过很多的意见,其实都经过保安局和律政司详细的审议,而当中保安局亦都采纳了很多议员提出的建议,而归纳在政府的修正案里面。
 
  所以我不同意吴议员所讲,政府封杀所有议员的修正案,因为有很多的提出已经在政府的修正案中达到。
 
  不过,我都想提出,我特别多谢吴霭仪议员和涂谨申议员在这件立法上提供了很多宝贵意见,他们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我们非常感谢。

  当然就有关的条文,议员可能有不同的意见。但我想指出一件事。在今年三月,法改会就这件事提出了一个报告。法改会建议里面,在基本授权机制、保障方法。由特首委任小组法官、设立专员、通报机制等等,都和政府建议相若。大家都知道,法改会内包括多位资深法官、律师和学者。再者,我们现时的立法比诸世界其他地方,不遑多让。有个别的条文,其实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最近英国Lord Chancellor宪制事务大臣及大法官范克林勋爵来港,他了解香港的立法,他跟我讲,他认为香港的法例,同意我们取得适当平衡。所以,在这方面,一直以来,律政司都是努力地去参与。

  另外吴议员提到其他一些有关个别的事情,因为时间所限,其实我在委员会里面已有交待,我就不再花时间去讲。不过最后吴议员提出一个意见,希望律政司能够带领业界和学术界跟内地研究,打破隔膜,促进交流,使香港成为国际法律中心。第一,我完全同意并多谢吴议员的建议,但我想指出,其实律政司在推动内地法律交流方面,并非限於官方的活动。我指出有几方面,律政司与内地多个省市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所举办的会议、研讨会等等,都有业界律师的参与。第二,在内地推广香港法律专业的时候,我们都是联同香港和内地官员,非官方业界和学术界一齐去进行,包括举例说去年在天津举办的中国律师论坛,是由律政司率领香港的律师和大律师组团参加。还有大家不要忘记,在CEPA第三阶段补充,我一直有跟两个律师团体保持联络,商讨有什么地方可以争取在四月时和司法部去联络。大家知道在六月我们在几方面有突破性的成果,所以一路以来我们都有和业界和学术界一齐去做这类事情。

  另外时间有限,我想很快讲一讲刚才李国英议员和何俊仁议员提到关於司法覆核增加的情况。这个现象的成因我不会详细覆述,基本上我同意首席大法官所讲的理由,不过我想强调一点,就是这个现象,即是多了司法覆核案件,其实是反映香港司法独立和香港法治稳健;还有「基本法」就权利及自由的保障,并非空泛,而是实质的。但刚才李议员提及的担忧,即法庭要处理政治及经济上的问题,我非常理解。在这方面,大法官已有提及,而法庭在个别案件中也有表述。但我很同意李议员提倡要防范於未然。事实上,律政司日常的工作是包括给行政长官及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有关法律草案、政策、行为都是合宪合法,将法律挑战的机会减到最低;同时,律政司和公务员事务局都有时时合作,举办培训讲座,其中包括对「基本法」认识,对酌情权的运用,以及司法覆核等事情,我们都有进一步研究。

  另外,刘秀成议员提出关於小业主与法团之间的争拗,他希望律政司可以加强与业界沟通,等到市民多了解有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加以宣传。这点我完全同意,我其实已经有同业界包括刘秀成议员和建筑界、测量界、物业管理界都有过沟通,同所有仲裁机构及倡议调解服务的机构都有联络,我们会积极推动仲裁和调解,作为法庭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方法,特别在调解方面还有很多的空间可以做。另外,刘议员所提及关於小业主法团之间的争拗,其实是有很多空间,包括所谓community mediation,这点我会积极去了解和推动,但这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合作,推动一定程度上是有文化改变,司法机构、律政司及业界一直都有合作,进一步宣传教育、培训,汇聚力量去推广。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