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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保持垃圾车的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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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经翰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部分垃圾车的车身污秽不堪,并且沿途漏出污水及散发臭味,有损市容及环境徖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规定食物环境徖生署、私人承办商及私营清洁公司保持其垃圾车的徖生;若有,当局可就上述情况向有关机构或人士施加的罚则;

(二) 在过去三年有否就上述情况提出检控;若有,检控的数字;及

(三) 会否考虑强制规定有关机构定时清洗其垃圾车,以及考虑在垃圾堆填区安装洗车设施,并以收回成本的原则厘订收费,从而提供垃圾车清洗服务?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约条文确保该署及其聘用的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清洁徖生。另外,为了防止在行车时流出污水及弄污街道,该署及其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都已加设了污水缸装置,以收集从垃圾渗出的污水。

  食环署发给该署司机的指引规定,所有垃圾收集车於转运站或堆填区倾倒垃圾后,均须把污水缸内的污水全部排出及利用该处的洗车机清洗车身,方可离开。为确保员工遵守指引,该署的督导人员会到转运站和堆填区突击巡查。此外,垃圾收集车於每天收集垃圾工作完毕及回到车场后,司机亦须安排清洗车辆。该署在定期验车及维修过程中,会特别留意车辆的防漏装置,以减低引起环境污染的机会。

  就食环署聘用的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而言,合约条文亦已列明承办商须确保垃圾收集车保持清洁徖生,并在每个工作天结束时清洗车辆。食环署在监管承办商的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商的服务不如理想或违反合约条文,会根据有关合约条文,向承办商采取适当惩处。

  就一般车辆而言(包括私营清洁商的垃圾收集车),如发现车辆因掉下废物(包括污水,泥浆等)而弄污街道,食环署可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9条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或有关人士提出检控。任何人士如触犯该条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二) 在过去三年,食环署曾根据上述的《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9条就车辆掉下废物弄污街道而提出321宗检控,其中涉及垃圾收集车的个案超过30宗。

(三) 环境保护署管理的废物处置设施,如废物转运站及堆填区,现时已设有清洗车辆的安排,作为运作程序的一部份。垃圾车在倾倒废物后,於离开废物处置设施前,须经过洗车设施作车身/车轮清洗,以减少这些车辆对附近环境的影响。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