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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家长向子女施行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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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母亲因责打其七岁儿子手部,以致他离家出走,该母亲其后因涉嫌虐待儿童而被拘捕。香港大学于二○○五年进行的一项有关虐待儿童的研究结果显示,约44%的父母受访者承认曾向子女施行体罚或身体暴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父母向子女施行体罚是否触犯香港法例;若是,所触犯的法例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现行法例下,没有指定条文禁止家长向子女施行体罚,但这并非表示家长可以对子女施行暴力。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1)条,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包括家长,如故意袭击或虐待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其方式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有关人士亦可能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或普通袭击,分别触犯该条例第39和40条因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一至三年。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