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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自订车辆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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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据报,首批自订车牌已在九月中拍卖,有车牌代理公司斥资百万元购入20多个自订车牌,并於网上公开发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首批自订车牌中,有些是上蒥公司或国际品牌的英文缩写,但却由非相关公司或品牌的持有人投得,当局有没有收到相关公司或其他国际公司的查询或投诉,指此举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或商标;若有,当局会如何跟进;

(二)有没有评估自订车牌的拍卖会否被车牌代理公司垄断,出现「托价」的情况;及

(三)有没有检讨首次自订车牌的竞投方法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若有,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府草拟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法例时,已详细考虑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并征询知识产权署和律政司的意见。法律意见认为,由於自订车辆登记号码不包括符号,所以不应会构成版权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单字及短语是没有版权的。至於商标方面,基於侵犯商标是指未获授权而在涉及货品及服务的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使用某商标;加上自订车辆登记号码并非用作货品及服务的商标,因此,法律意见认为使用自订车辆登记号码不应会构成侵犯商标的问题。

  此外,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持有人均会获发一份《自订登记号码分配证明书》。该证明书背页载有须知事项,提醒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持有人有责任确保登记号码的使用不违反任何法例的规定及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派发给出席拍卖会人士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拍卖重要事项须知》小册子内,亦载有这些须知事项。

  在拍卖的自订车辆登记组合中,有些与公司或品牌名称相同。政府曾收到部分公司对此表示有保留或反对的意见。正如我刚才所解释,政府的法律意见认为,使用自订车辆登记号码不应会构成侵犯商标或版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拒绝这些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我们已去信向这些公司解释。

(二)运输署是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12I条,以拍卖方式发售自订车辆登记号码。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公开拍卖车辆登记号码,与现行拍卖普通车辆登记号码及特殊车辆登记号码的做法相同。任何有兴趣的人士,可透过公平和公开的拍卖,竞投属意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

(三)第一次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拍卖会共拍卖了210个号码,整个拍卖过程运作畅顺,收入超过1,100万元。政府对首次拍卖顺利举行感到满意。第二次拍卖会的形式,将会与第一次相同。

  政府已承诺在自订车辆登记号码计划实施一年后,检讨计划的运作,并於二零零八年第一季向立法会提交检讨报告。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