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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第三代流动服务「开放网络接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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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业界向本人反映,现时市面上有非联营的内容供应商受到部分流动网络商的歧视对待,包括连接速度及价格歧视,但联营的内容供应商则受到优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自2004年起收到有关上述投诉个案的总数及正在处理的个案数目;

(二) 当局处理上述投诉个案的程序,以及完成处理一宗投诉个案所需的平均时间;

(三)当局过去有否就现行的规管机制作出检讨,以评估该机制能否有效促使流动网络商的商业行为合乎开放网络接驳中有关内容供应商的规定,即「就网络使用而言,某特定类别或种类的非联营内容服务商与相同类别或种类的网络商的联营内容服务商会受到一视同仁的看待」;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加强现时的规管机制或实施其他措施,例如要求各网络商定期公布其网络接驳水平,以促进内容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若会,相关的详情?

答覆:

主席女士:

  现时,第三代流动服务(3G)牌照订有「开放网络接驳」的规定,持牌人须开放三成网络容量予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及非联营的内容或服务供应商使用,并须在不带歧视的基础上,提供相同程度的网络接达。若3G持牌人提出的收费计划(包括提供这些服务的相关条款及条件)不公平、反竞争或带有歧视成份,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可以就有关收费计划作出裁决。最近续期的第二代流动服务(2G)牌照也订有类似的牌照规定。这项规定将会在牌照续期六年后生效。

(一)自二零零四年至今,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并没有接获非联营的内容或服务供应商的投诉,指流动网络营办商有歧视性的对待。

(二)由於电讯局未曾处理过有关受到流动网络营办商歧视对待的投诉,因此并无处理有关投诉所需平均时间的资料。

  电讯局如果收到有关投诉,将会按照处理竞争投诉的一般程序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表面证据显示应展开全面调查。电讯局的目标是在四星期内完成初步调查。如果电讯局信纳有关个案应展开全面调查,其服务承诺是百分之八十针对营办商与竞争条文有关的投诉个案,将会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

(三)由於电讯局长认为现时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良好,因此没有就「开放网络接驳」的规定进行检讨。现有的规管制度已提供有效的机制,让电讯局长在有需要时作出干预,以确保流动网络营办商会对非联营的内容或服务供应商,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到目前为止,电讯局长并未有收到请他根据3G牌照条款作出裁决的要求,也没有收到内容或服务供应商指责3G或2G流动网络营办商对他们作出歧视性对待的投诉。内容或服务供应商均能够在竞争环境下,透过商业谈判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达成协议。因此,电讯局长并不认为有需要检讨现行的规管机制。

(四)电讯局长认为目前市场竞争环境良好,因此暂无需要加强现行的规管机制。电讯局长会继续监察市场发展情况,并会不时检讨引入其他规管措施的需要,以确保市场有公平的竞争。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