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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管理员身兼控制车辆进出物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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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经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留意到本港不少酒店、商厦、豪宅和私营停车场的管理员和保安员须身兼控制车辆出入的职责。他们须经常截停行人及步出马路截停往来车辆,以便车辆可优先进出该等物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本港法例,管理员和保安员是否有权指挥交通和截停行人及马路上的车辆;若否,警方过去有否关注上述情况及采取相应行动;及

(二)有否研究若该等人员在指挥交通期间受伤,他们会否因为此项工作超出管理员和保安员的职责范围而不获劳工保险赔偿;若有,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现时,法例并没有授权私人物业的管理员或保安员指挥交通。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如无合法解释,而其行为导致交通受阻,可被检控。警员在执勤时,都会留意这些管理员或保安员履行保安职务及维持秩序的情况。一般来说,他们并不会引致交通问题。但假如有交通阻塞的情况,警方会向有关管理员或保安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劝告、警告、或提出检控。警方已指示前线警务人员於巡逻时多加留意此类情形。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即使在意外发生时,有关雇员的作为是违反适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规例或其他规例,只要雇员是为了雇主的业务的目的并在与该业务有关下作出该作为,该雇员仍可获得补偿。此外,该条例亦有规定,所有雇主必须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该条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责任。已投购保险的雇主如须负起责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时,则不论保险单内有任何与承担此责任相反的条文,承保人亦必须支付该款项。因此,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雇员可向其雇主及相关的承保人索偿。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