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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打击货柜车使用「光头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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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蔡素玉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车行向货柜车车主借出新轮胎代替旧车胎,待货柜车通过运输署的年检后,再换回「光头胎」继续行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关於上述情况的调查进展,以及是否有人被检控;

(二)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车祸涉及「光头胎」;当中涉及货柜车且导致死伤的车祸数目;

(三)过去三年,每年检控使用「光头胎」的个案数目;当中涉及货柜车的个案数目及一般的罚则;及

(四)为了打击使用「光头胎」,会否考虑检讨现有法例,加强刑罚以提高阻吓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接到有关车行向货柜车车主借出新轮胎以进行年检的报告后,已经展开调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至今尚未有人被检控。

  在二○○三、二○○四及二○○五年,分别有182宗、113宗及110宗涉及车辆装有不合规格轮胎(包括「光头胎」)而引致伤亡的交通意外,而当中有五宗、四宗及五宗意外涉及货柜车。我们没有涉及车辆装有「光头胎」的交通意外分项数字。

  至於检控方面,在二○○三、二○○四及二○○五年,警方检控车辆装有「光头胎」的个案分别有141宗、175宗及201宗。我们没有检控货柜车的分项数字。

  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装有不合规格轮胎的车辆,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警方也可因个案的情况控告有关人士其他罪行,如不小心驾驶等。

  警方会加强执法,打击使用不合格轮胎的行为。我们也会加麹宣传及教育,提醒车主保养车辆的重要性,并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的交通意外及检控数字,如有需要,亦会检讨有关法例。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