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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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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2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港币1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经营坚记饭店的邓家宝及经营铭昌贸易公司的何厚中,因分别拖欠其10名及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5,213.23元及107,255.98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山钢特殊钢材公司的何文智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206.7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7名与讼人,包括All Clad Asia Limited、Pizzaiolo Limited trading as Solstice、宝佳工程有限公司、大丰食品供应有限公司、经营同乐轩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经营金奇面包西饼的长柏有限公司及力生米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376.18元、21,422.89元、8,275.6元、5,323.14元、3,668元、1,081.37元及72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40元、160元、490元、230元、200元、310元、280元及170元。



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