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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欠薪被罚逾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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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宝兴(兴业)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十万九千元及七万七千五百元。

  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九万五千元,因此被起诉。

  宝兴(兴业)有限公司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五万一千元。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