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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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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月五日)出席香港中华总商会青年委员会午餐讲座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各位嘉宾∶

  非常感谢香港中华总商会青年委员会邀请我出席今天的午餐会,让我有机会与各位谈谈《基本法》和法治这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中华总商会的成员,我相信大家会有兴趣以香港作为亚洲一个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贸中心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和法治的重要性。首先,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地方,既奉行以普通法为依归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但又是一个实行另一套迥异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分离部份。第二,香港不但地位特殊,而且能够在「一国两制」的模式下成功运作,这也是史无前例的。

  香港回归中国至今已有九年。在这段期间,我们安然渡过了亚洲金融风暴、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其他许多冲击。时至今日,香港仍然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我们已持续多年雄踞榜首。虽然香港与其他亚洲国家和内地崛起的城市竞争激烈,但论到把国际投资和业务吸引到亚洲的能力,香港仍然胜人一筹。

  截至二○○六年六月一日,香港有1,228家公司是海外母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这个数字是历年之冠。此外,在过去十个月,我们看到不少内地大型银行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集资金额创下了纪录,例如中国银行在今年六月上市,集资金额高达867亿元。

  香港得以屡创佳绩,其中一个因素,甚至可以说是最关键的因素,当然是法治。虽然有人曾经预测香港没落,但是「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构想,显然行之有效。香港虽然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香港本身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再者,自回归以来,《基本法》对人权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日俱增,加上本港与内地法律制度在磨合时遇到一些挑战,这些都使香港的法治更臻成熟。

  虽然各地法学家就「法治」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但主要的元素包括:第一,法治是指必须依法行事,凡事讲求合法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第二,政府的所有权力必须源自法律,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即使政府获赋予若干酌情权,也必须理性合理地按照恰当的程序来行使这些权力。第三,市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包括法律的效力)。第四,有关争议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法庭有权阻止或撤销政府违法的行为和撤销违宪的法例。此外,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市民负担的费用必须合理,如法律程序需时过长或昂贵,法治便会受损。简而言之,在法治精神下,法律要保障政府公平有效的管治,更要维护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

回归后的法治情况

普通法

  《基本法》保证了香港原有法律的延续,也保证了我刚才提及的法治精神的延续。香港仍是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英语仍是法律上最常用的语文。今天,当你步入香港的原讼法庭,你仍然会看到穿戴传统英式假发及长袍的大律师上庭,引用古老的英国案例,并以「法官大人」("My Lords"及"My Ladies")来称呼法官。普通法的制度巩固如昔。不过,回归以后,我们大大扩阔了香港普通法的范畴。除了英国案例外,我们亦引用澳洲、新西兰、加拿大、欧洲及美国的案例。

司法独立

  要捍徖法治和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至为重要,并且得到《基本法》的保障。香港特区所有法官都发誓要本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审理案件。香港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坚守这份司法誓言。

  在政治经济策划有限公司进行的「亚洲司法体制信心」调查中,香港每年都获得很高的评级。在二○○六年七月十九日发表的报告中,香港的评级高踞亚洲所有司法体制的首位;新加坡屈居第二。事实上,与世界各地相比,香港在司法机构信心一环的评级,仅次於澳洲,但高於美国。

  《基本法》也订明,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我们有多位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当中包括一些英国上议院法官。这些声名显赫的法官确保香港的法院保持独立,并维持高效率的运作。

人权的保障

  《基本法》载有19条条文,就某些人权作出保证,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法》亦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这些条文对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有史以来最强而有力的宪制保障。

  自《基本法》实施以来,我们见到公法诉讼案件激增,特别是涉及基本人权及自由的案件。举例来说,有人质疑警方反对公众集会的权力侵犯集会自由;有人质疑执法机关进行电话窃听,违反受宪法保障的私隐权;亦有人质疑政府为对抗禽流感而禁止散养家禽,违反财产应受保障的基本权利。

  公法诉讼案件增加,最能够彰显《基本法》中有关人权的保障涵盖范围广泛,而且《基本法》凌驾於与其有抵触的本地法例,并能确保政府的行为合宪。

  此外,在这些诉讼之中,政府有时胜诉,有时败诉,这是香港司法独立的明证。

落实「一国两制」遇到的问题

  要全面介绍香港的法治状况,不得不谈谈一些较引人争议的课题。香港法律制度曾经面对的最大挑战,或许与解释《基本法》有关。《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须在作出判决前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度解释《基本法》的条文。第一次释法是与香港居留权的条文有关。第二次释法是关乎香港的政制发展,而第三次则是与特区行政长官的任期有关。上述三次释法,都曾经引起社会人士的争议,但根据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三次释法均是合法合宪的。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清楚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普通法律师或许对於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感到不安,但这却反映了中国宪法的规定。根据中国宪法,所有全国性法律均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正如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其中一位非常任法官梅思贤爵士在审理一宗案件时说,这是香港和内地两个制度在《基本法》之下的连系。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确实引起一些人士对本港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担忧。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都非常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因此,我们不会轻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

如何面对挑战

  我们该如何回应挑战?我相信,我们的首要工作,是继续全力捍卫香港的法治。然而,坚持并不表示凡事敌对,互相对抗。

  我担任律政司司长这新职位,经验尚浅;许多人曾经给我不同的忠告。我记得有一位熟悉香港事务的朋友曾送给我一句金石良言。我想引述他这个忠告∶「你不单要致力使人敬畏法律和遵守法律,更要使人明白,尽管是那些刚接触法治的人∶社会无法治不行;培养法治精神,人人有责。」

  我相信,「一国两制」要成功落实,最重要是香港与中央政府必须以开放态度建立互信;而要建立互信,双方必须坦诚沟通、加深了解。香港与内地明显有共同目标,就是让香港在新的宪制秩序下繁荣发展。

加深彼此的了解

  我相信我们必须努力去做的第二件事,是继续鼓励内地多了解我们极为珍惜的普通法传统。

  我知道,西方社会认为中国在推行法治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可是我们不能否认,中国近年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中国加入世贸之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深知内地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商界信任,中国才能成为所有外商和外国投资者真正安全的投资地方。所以,中国当局已全力进行有关市场经济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内地当局已加快巩固中国法治的改革步伐。香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亦应尽力和虚心了解内地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以及为何双方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自一九九七年以来,香港法庭根据《基本法》处理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之间的磨合问题,很快发展了一套自己的法理学。
法律服务加强香港的竞争力

  香港既是中国的一部分,又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城市,这个双重身分正是香港的优势,也是我们对中国内地的价值所在。在这方面,我想谈谈我们的法律服务如何能够加强香港作为亚洲一个重要商业城市的地位,和介绍一下以香港作为处理商业纠纷地点的好处。

  香港有成熟而且全面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治运作的必需人手,香港现有约5,500名执业律师和约950名执业大律师。此外,超过800名外地律师在香港特区提供服务。

  在解决与内地合约有关的纷争方面,香港的宪制地位和地理位置也带来提供这类服务的独有机会。香港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令人安心的环境,可供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形式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

仲裁

  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可在内地及《纽约公约》所有缔约国执行。该中心现时每年处理约300宗个案,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日趋盛行,这个数字相当可能会进一步增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世界级的仲裁设施。

  香港的法律专业经验丰富,视野广惗,国际企业使用他们提供的服务,固然感到安心,而内地当事人选择在香港调解纠纷,也同样有好处。我们与内地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对内地市场的运作也极为熟悉。

  香港和内地同属一国,因此两地不能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不过,在一九九九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与香港前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签署《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备忘录。该备忘录体现了一九五八年《纽约公约》的精神,参照该公约的原则,订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根据该项安排,香港可以执行的内地裁决必须是内地认可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目前,这类经认可的仲裁机构共有超过100所。

  鉴於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亦可於内地执行,该项安排无疑可吸引内地企业和内地的外国投资者采用香港的仲裁服务,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区域性的调解纠纷服务中心的地位。

法院的判决

  至於法院的判决方面,现时,香港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地执行,反之亦然。鉴於我们希望加强香港作为调解纠纷服务中心的角色,如果香港的判决可以在内地执行,明显会对香港有利。

  就这点而言,我很高兴告诉大家,我在今年7月与内地当局签署一项安排,为有限度相互执行判决作好准备。这项安排订明,由香港的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作出的本地判决可在内地执行,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以下准则:第一,有关判决涉及金钱,而且是由商业合约引起;第二,合约当事人明确表示香港特区法院对合约引起的纠纷有唯一管辖权。根据该项安排,由某些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符合相若准则,可在香港执行。该协议会进一步推动香港作为调解纠纷服务中心的角色。

结语

  前两天,我在信报读到一篇关於「香港会否被边缘化」的文章,文章作者认为,法治精神已深入港人内心,加上自由言论的监督,人人重法守法,不想以身试法,所以本港法治的优势就是香港不被边缘化的保证。这个论点,我深表赞同。

  「一国两制」不再是大家担心的法律问题,而是香港和内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机遇。这不单是一个口号或愿望。我身为香港特区政府的律政司司长,定当克尽己职,实现这个目标。



2006年10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