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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四条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本地船只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以便为在港营运的本地船只提供便利的环境。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四日)表示:「这四条附属法例综合原有分载於不同法例中管理本地船只的条文,使公众能更容易查阅有关规管本地船只的法例。」
《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将制定规管本地船只的一般条文,包括对堕海货物和供给燃料活动的规管,以及对在内地和澳门注册船只发出新许可证的安排。规例将综合载於《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A章)下有关规管本地船只的条文。该等条文将在《本地船只条例》生效时失效。
《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将订明有关批准本地船只的图则和检验本地船只的条文,并会订明适用於本地船只的其他安全要求,诸如船只的构造和维修,救生和防火器具的提供,乘客的搭载和航行限制。现时,关於本地船只的安全和检验的事宜散见於《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和《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将订明与《本地船只条例》规定必须投购的保险相关的事宜,例如与保险单、保险证书、终止保单和申请成为认可保险人相关的规定。规例将综合现存於《商船条例》(第281章)和《商船(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第281K章)的相关条文。
《商船(本地船只)(工程)规例》将订明条文,保障参与本地船只工程的人士的安全。规例将综合现存於《船舶及港口管制(货物处理)规例》(第313B章)内有关管制本地船只工程的条文。
这四条附属法例将於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立法会省览。
完
2006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