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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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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九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4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约7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628769)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8,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0元 。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同乐轩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浚加有限公司及经营陶苑海鲜酒家的亿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42,567.7元、27,630.34元及8,382.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400元、120元及280元。

  较早前,经营同乐轩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2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55,500元。



2006年9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