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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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3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经营达兴厨具设计工程公司的唐健邦,因拖欠其2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7,628.7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资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81.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580元。
完
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