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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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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统筹局(教统局)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本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现已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办学团体可申请一所位於元朗区的新校舍,供现有的中学作迁校之用。

  教统局发言人表示:「该所校舍位於天水围,设有30个课室,原供小学转全日制之用,但原先获分配校舍的办学团体其后决定在小学原址转行全日制,并把新校舍交还予教统局重新分配。腾出的校舍有助满足目前部分中学(包括直接资助学校)要透过迁校,以改善基本设施的需要。」

  「校舍分配将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在审批迁校申请时,教学质素将属首要考虑条件。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学校的办学纪录、迁校后的办学计划,以及其现有校舍的状况等。一般而言,现有校址面积少於三千平方米及校舍楼龄逾三十年的学校,将会获得优先考虑。此外,有关学校所处的位置(即该校现时是否位於元朗区),也属考虑因素之一。」

  「由於有关校舍现已可供使用,申请迁校的办学团体宜在申请书中提出建议,表明在增补工程完竣及中学全面迁入之前,如何善用该校舍,令学生或地区人士得益。」

  他补充说:「由於是次分配属於迁校计划,因此有关学校在迁往新校址后,须根据有关土地契约条款把现有学校用地交还政府。」

  所有申请均会由校舍分配委员会审核,其成员包括熟悉香港教育制度的政府人员及非政府人员,数目各占一半。申办团体须填写一份迁校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及一份办学计划书一并提交。办学计划书连所有附件在内不得超过十页,另须附上一份不超过两页的摘要。计划书的内容须包括该校的抱负及使命、管理及组织、学与教、校风及向学生提供的支援、表现指标及自我评估指标等。申办团体宜在计划书内建议该校舍在增补工程完竣前的临时用途,以便物尽其用。

  办学团体可以引用现正营办的其他学校及其办学记录作为例子,以支持其迁校申请。

  根据现行校舍分配政策,申办团体必须为认可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机构,并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以及:

(1)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而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款及条文;或
(2)按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统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该团体的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

  申办团体可从教统局网页(http://www.em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下载二○○六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请表格及其他参考资料,并浏览关於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详细资料。

  申办团体须於二○○六年十月六日或之前,向基础建设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4楼1427室)递交一份申请表格、有关证明文件及十五份办学计划书连摘要。

  如有查询,可致电2892 5436或2892 6391。



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