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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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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九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港币1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港币约6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AMJ Transportation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3388571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月至3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另外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永利泰(香港)有限公司经营的北河平记海鲜烧腊饭店,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森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毛淑敏经营的小二店及陈才烈经营的晴伶视力,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33,248.32元、23,601.79元及2,593.75。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60元、340元、120元及140元。



2006年9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