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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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日前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160,000余元。另外,积金局今日(八月二十八日)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日前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63,230.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娉婷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028.2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一名与讼人,轩琴居(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8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80元及340元。
完
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