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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司董事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二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26,000元。
鸿发卷闸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186404)董事何嘉昌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四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另外九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6,0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81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逾港币2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德信建筑有限公司、德信建筑(保养工程)有限公司及德信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91名、80名及3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各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5,902.14元、233,818.8元及97,143.57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力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321.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390元。
完
2006年8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