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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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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一日)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新安排」)。

  「新安排」涵盖个人和企业的直接收入(如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以及间接收入(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把一九九八年双方就营业利润及个人劳务所得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原安排」)扩大,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均不会被双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中央政府签订「新安排」。行政长官曾荫权则在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陪同下代表香港签署。

  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签署仪式致辞时表示,内地与香港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有了明确及优惠的税务处理安排,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准确地作出投资决定,进一步促进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投资及商贸活动。

  曾荫权说:「这个更具体和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可以配合CEPA,鼓励更多国际投资者通过香港进入内地市场,有利内地与香港有关跨境融资安排、专用技术及专利权的转移等活动,对推动香港经济、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外资等方面也有帮助。」

  财政司司长唐英年於签署仪式后会见记者,解释「新安排」的内容。

  根据「新安排」:

* 香港居民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减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的话,预提税税率上限更会由现时的10%减至5%。宽减将鼓励更多香港居民及外来资金经香港投资内地。

*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这不但令香港投资者受惠,更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香港居民和企业在内地赚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征收的预提税最高税率也由现时的20%及10%一律减至7%,有助促进香港和内地在工业、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创意发展。

* 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於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於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於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按国际惯例,「新安排」加入了信息交换条文,令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可交换信息,以实施「新安排」的规定。不过,可交换的信息只限於对方依法所需并涉及「新安排」税种的资料,以确保纳税人的资料不会被滥用。

  「新安排」在双方各自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制定命令,并经立法会审议通过。假设双方均能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须程序,新的安排中有关香港税收部分将适用於二○○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而内地税收部分将适用於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有关安排的详情载於税务局网页(http://www.ird.gov.hk/chi/pdf/dta_china_new_arrangement.pdf)。



2006年8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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