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15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天代2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9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美华手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6,011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2名与讼人包括好时贸易有限公司及联永实业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457.69元及5,430.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7名与讼人,包括帝丰织染厂有限公司、广业染厂有限公司、New Style Optical Limited、Tam Chiu Hung trading as Dawn Hair Design、永佳胜有限公司、经营德成建筑工程公司的何大华及风彩旅运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194.62元、34,511.58元、17,325元、10,260元、9,805.76元、2,569元及1,96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270元、210元、160元、160元、220元、150元、190元、130元及180元。
完
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