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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及福利常任秘书长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会上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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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常任秘书长(卫生及福利)李淑仪今日(纽约时间八月十日)在纽约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撰写的第二次报告的会议上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主席女士、各位委员∶ 

  各位早晨!

  很荣幸有这个机会介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我谨代表香港特区政府,感谢主席及各位委员关注香港特区在二零零四年就《公约》所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以及我们在今年五月就各位提出的问题提交的回应,并提出意见。我亦希望藉此机会感谢黄晴宜女士带领中国代表团。代表团是首次同时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主席及各位委员,我希望向各位保证香港特区政府矢志消除在香港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根据香港的宪制文件《基本法》,平等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基本法》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权法案亦确保男女均享有平等的公民及政治权利。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继续予以实施,我们亦会继续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原则确保《公约》在香港特区得以贯彻实施。

  我想阐述主席和委员可能较为关注的四个课题。

妇女事务委员会

  首先是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我很高兴能向各位汇报香港特区政府积极回应了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的审议结论,并于二零零一年一月成立妇委会。妇委会是一个高层次的中央机制,就妇女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倡导妇女权益。妇委会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专责就妇女事务向政府提出宏观策略建议;制定长远目标和策略,促进妇女发展;亦就妇女关注的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见。妇委会由非官方成员担任主席,设有专责秘书处,并获政府拨款。自二零零一年至今,政府向妇委会提供合共1,600万美元拨款。妇委会的委员均因应本身的专长及条件而获委任,他们来自不同界别,包括妇女团体、少数族裔、地区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师和其他专业等。妇委会于过去五年在促进香港妇女福祉和权益的工作上取得显著的进展。

  妇女事务委员会曾协助政府检讨对妇女福祉有重大影响的五条主要法例,包括《家庭暴力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婚内强奸的条文。

  妇委会亦在委任妇女出任谘询组织和委员会成员比例方面向政府提供意见。我们已经达到女性委员占25%的初步目标,并会继续致力增加妇女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

  妇委会视性别观点主流化为促进妇女权益和两性平等的主要策略之一,并一直鼓励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采用。迄今,妇委会与政府合力检讨了19个与妇女息息相关的政策范畴,包括医疗改革、公共楼宇设施的设计及中学学位分配。性别观点主流化在香港仍属较新的概念,我们会继续加深社会各界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使这个概念能融入决策和提供服务的流程之中。

  在教育方面,妇委会其中一项最显著的成就,便是和香港公开大学、电台和78间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合办具创意的「自在人生自学计划」。已有超过一万名妇女,包括一些处于弱势的妇女,受惠于这个计划。

  妇委会亦与本地妇女团体紧密合作,并积极参与国际活动。过去五年,妇委会先后出席了16个重要国际会议,包括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周年会议。

打击家庭暴力

  现在让我把话题转到打击家庭暴力方面。主席女士,我想强调香港特区政府极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定会尽力处理。根据香港法例,暴力行为属刑事罪行,会受到刑事检控。无论这些暴力行为是在家庭还是其他地方发生,执法部门都会同样认真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除可从刑事途径求助外,亦可根据《家庭暴力条例》寻求民事申诉。该条例为受到身体、心理和性虐待的受害人提供保护。政府检讨了该条例,并提出三方面的改善建议,包括把条?适用范围扩大,涵盖前配偶或前同居者;让法院可在受害人心理受伤害的情况下,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权书;以及延长强制令的有效期。我们正就有关建议谘询公众。

  除了法律保障外,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需要援助的家庭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专门服务。在本财政年度,政府共拨款超过1.7亿美元,以提供辅导、庇护中心、幼儿照顾、临床心理辅导、紧急经济支援和体恤安置等服务。在二零零六年三月,我们推出了两项施虐者辅导先导计划。政府亦正推出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新的24小时服务。
  
  我们亦已拨款400万美元推出新的服务,以便及早甄别有需要帮助的家庭。我们已加强对社会工作者、警务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彼此间的协作,并动员义工协助外展计划。

  主席女士,我可在此向您保证,香港特区政府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并会继续寻求有效的方法,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

贩卖妇女

  现在,我想回应有关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的问题。我们已在早前作出书面回应。我想补充,香港录得的贩卖人口个案寥寥可数,在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分别只有2宗及3宗怀疑个案。根据当局查问从外地来港性工作者的口供,她们都是自愿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尽管贩卖妇女的个案不多,我们的执法部门仍然保持警觉,继续在不同层面致力打击这些活动。

  在香港卖淫本身并非罪行,但组织或利用他人作卖淫活动的行为则属违法。香港警方一直并会继续积极执法。至于有指个别警务人员在进行卧底调查卖淫活动时有滥权的情况,我想强调,警务人员在进行卧底调查卖淫活动时,是受到内部指引清楚列明的规则和程序所规范的。负责执行任务的警务人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他们必须遵从有关指引。警方设有既定的机制处理这方面的投诉。

就业

  最后,关于就业的问题。我想补充一点,香港的妇女在就业及择业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雇佣条例》保障了雇员的劳工权益,包括享有工资的支付和法定假日等。与本地工人一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亦享有在劳工法例下相同的权益。她们更受到标准雇佣合约及最低工资的保障。她们每月436美元的工资,相对其他亚洲地区给予外佣的工资来说已很理想。我们亦设有有效的机制,让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外佣追讨补偿。如她们受到雇主的虐待或剥削,雇员可在无须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合约,并可向劳工处作出投诉或向警方报案。我们会迅速和全面跟进调查,如证据充足便向有关雇主提出起诉。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基于性别、怀孕或婚姻状况歧视女性雇员。条例亦确保男性和女性在就业,以及获得晋升、调职、训练、利益、设施或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机会。此外,同值同酬的原则已纳入《〈性别歧视条?〉雇佣实务守则》内。这份守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平等机会委员会现正以政府的拨款进行进一步研究。

结论

  最后,主席女士和各位委员,我希望重申香港对履行《公约》的决心。我亦想再次感谢各位对香港特区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工作的关注。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8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