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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下小组法官和专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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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九日)宣布,行政长官根据新订立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三名小组法官,和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专员)。

  根据该条例,应有三至六名小组法官负责审批进行截取通讯和第1类监察的授权申请,以及器材取出手令的申请。有三名小组法官被委任。他们是 ─

(一)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彭键基

  彭键基法官於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及一九八三年分别在英格兰和威尔斯、香港、及澳洲维多利亚省取得大律师资格。彭键基法官在一九八五年五月出任司法机构裁判官前曾私人执业。他於一九八七年八月获委任为地方法院法官,并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彭键基法官现分别为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及主要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主席。他亦是香港善导会的主席,并在法律教育方面有宝贵的贡献。

(二)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石辉

  石辉法官於一九七五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八年私人执业。一九九七年八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石辉法官出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并於一九九八年三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石辉法官现为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委员。

(三)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钟安德法官

  钟安德法官於一九八四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他於一九八四至一九八七年於当时的香港律政署任职,并於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五年私人执业。他於一九九六年加入司法机构出任区域法院法官,并於一九九九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钟安德法官现为事务费委员会主席。

  行政长官曾荫权说:「三名法官均是资深和经验丰富的。我很高兴他们承担此重任。」

  根据条例,专员会履行独立监察的职能,以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条例的规定。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胡国兴已获委任为专员。

  胡国兴法官分别於一九六九年及一九七○年於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自一九八六年起他是美国纽约州律师,并於一九八七年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胡国兴法官於一九九二年加入司法机构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前,曾於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九二年私人执业。他於二○○○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并於二○○四年升任为该法庭的副庭长。

  胡国兴法官有长久的公众服务经验。他於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出任「嘉利大厦火灾调查委员会」调查专员。他亦於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出任「新机场调查委员会」主席。胡国兴法官监督香港的选举达十三年之久 :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出任前「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主席,并由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今出任「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於他对选举工作的贡献,他於一九九六年及二○○二年分别获颁受CBE及金紫荆星章(GBS)勋衔。

  行政长官说:「胡国兴法官是一位极有经验的法官,对公共事务,特别在确保香港选举的公开、公平及公正方面,有卓越的贡献。我有绝对信心他会胜任这个重要的新职。」

  新的条例提供完备法定架构,以规管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这条例是在保障社会治安的权利和保障个人私隐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典范。政府有决心确保法例顺利地实施。」行政长官说。

  小组法官的任命即日生效。而为让胡国兴法官能完成早前已调派给他聆讯的案件,专员任期将由二○○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小组法官和专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2006年8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0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