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六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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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动议第43条增补第(2A)及(2B)款,以及从该条删去第(4)款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案,以在第43条增补第(2A)及(2B)款,以及从该条删去第(4)款,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专员在判定申请人得直后,就可以随即作出赔偿的命令。我们现建议作出修订,规定先邀请申请人向专员确认他是否希望专员作出缴付赔偿金的命令,并作出书面陈词,而专员在考虑该等陈词后,才可作出赔偿令。
当局反对涂谨申议员建议增补第2B及第2C款,订明专员可以通知属截取或被秘密监察目标人物或该蒙受损害的人士或申请人作出赔偿;将蒙受损害的人士收纳於可向专员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的人士之列,会扩大专员的职能。我们较早前已解释,这是不恰当的,因此,当局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我希望委员会通过这项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3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