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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43及45条(专员进行审查事宜)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当局基於法案委员会就专员要断定的准则进行的讨论,我们同意应该把原来的准则说得比较明白,所以建议对第43(1)的修订及增补的(6)款,订明该准则有关的行动是否在没有订明授权的授权下由某部门的人员进行。换句话说,有关行动是否有恰当的授权。这已包括例如错误向不是授权指明的人士进行监察等。因此应可处理议员关注「搞错」的个案。
至於当局对第45条的修正案,主要是因应就第43条所作的修订的条文,作出相应的修订。
吴霭仪议员对第43(1)条的修正案,将会扩阔专员的职能,要求他即使没有收到任何申请,都可以进行审查。涂议员就第43(1)条所提出的修正案与吴议员的修正案相类似。
由於条例草案下的审查机制,是基於申请而进行的。而且,当局亦已提出通知的机制。因此,当局反对有关修订。
至於吴议员建议修订第45(1)条,将专员就有关个案的考虑准则,在应用由法院在有人申请司法覆核时应用的原则之外,增加了要求政府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进行的截取或秘密监察是合法的。我们认为把这个举证责任放在政府身上是违反一般的法律原则,就是不应要求有关一方去证明他没有作出一些作为。吴议员的提议会把原来相当清楚的验证准则变得模糊和不恰当,因此我们反对。
我们认为两者是专员的恰当职能,不应再扩大。同样地,涂谨申议员建议把第45(2)条加入「或属截取或秘密监察的目标人物或该蒙受害的人士」的提述,直接扩大可向专员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及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人士之列。有关修订大大扩大了专员的职能范围,因此我们亦反对。
主席女士,我希望委员反对议员的修正案,而支持当局的修订。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关於申请人那方面已有既有机制,我们现在反对吴霭仪议员把专员管辖的范围扩大。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关於这个问题我们不是凭空想像的,政府都做过一大堆研究,参考过其他普通法管辖区的做法。而问题亦在法案委员会中大家交流过很多意见。我们现在的做法都是与英国的做法差不多。关於投诉的问题,我想我们的看法主要是关乎到草案赋予专员的功能和权力,特别需要指出我们在草案的第51条,专员是有权力,亦有功能去进行有关的调查。我们认为条文已经足够。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不是律师,看法不似他们。我的看法是投诉人不需要证明,由专员去调查。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或者容许我读一读第43条(2)款:如专员在进行审查后,在顾及第45(1)条条文下,断定所指称的截取或秘密监察已经在没有订明授权的授权下,由某部门的人员进行,他须於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正正是这条条文,大家在法案委员会已经讨论了很多时间。我们已经听取了余若薇议员的意见,所以我们在修正案里已反映了这点。刚才余若薇议员拿的是蓝纸草案,我们是有一个修正案在这里。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想我没有梁家杰议员的法律水平,不能说你的话(专业语言)。不过,我多谢吴霭仪议员刚才给予我们的意见。其实,我们在实务守则中都写明,部门一定要配合专员的工作和调查。我们以后再作考虑。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3时3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