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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38条的修正案(有关委任专员事宜)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按现时条例草案建议,合资格出任为专员的法官包括前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前任和现任的上诉法庭法官、及前任和现任原讼法庭法官。
我们从司法机构方面了解,在香港居住的退休法官人选非常有限。现时条例草案的规定,可以令专员人选范围较大,以免不必要地限制人选的数目。我们认为这个做法是恰当的,所以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因为这样会剔除所有的现任法官。
事实上,任命现任法官担任这些法定职位的例子亦不少,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主席;长期监察刑罚覆核委员会的主席;监管下释囚委员会的主席和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等。
基於专员的工作性质和预计工作量,我们估计获委任为专员的有关法官须用相当的时间处理有关职务。我们已就获委任为专员的现任法官在任期内不聆讯任何案件的建议,谘询过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并不反对这建议。因此,我们认为议员所担心的冲突不会发生。
吴霭仪议员对第38(2)条的修订(即将「合资格法官」一词改为「合资格人士」),是配合她剔除所有现任法官於专员的人选之外的修订,因此我们反对。
当局也反对吴议员就第38(5)条的修正案。现时,条例草案订明行政长官可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而将专员免任,这和行政长官基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而委任专员一脉相承。吴议员的修正案却令行政长官可以在没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下将专员免任,但是必须提供免任的原因以及令有关的免任可以在法庭中予以覆核。
当局认为,行政长官既需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任命专员,亦应基於同样机制,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免任专员。此外,按目前条例草案所订明,行政长官亦必须基於充分的理由才可将专员免任。我们认为,目前的安排已和其他委任的安排一致。
将专员免任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包括有关人士的私人原因,我们不宜硬性规定,须提供或记录有关原因。
我们相信,现时行政长官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作出免任的规定,已能充分确定有关的决定会恰当地顾及相关的因素而作出。至於有关的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一样,可以受到司法覆核,因此毋须在条例草案中订明这点。
政府亦反对涂谨申议员提出第38(2)及(5)条就专员的任命及免任需由立法机关作出批准的修正案。我们就吴议员的修正案的意见,大致适用。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根据条例草案,行政长官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专员。由於专员为高等法院法官级别或以上的前任或现任法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安排已属恰当。这与很多其他法定职位的委任安排一致。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对草案第38条的修正案,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1时3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