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五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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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动议第36条及附表4的修正案(有关器材取出手令)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第36条及附表4,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当局对第36条的修正案,是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提议,确保条文所列的事项,在进行授权行动时,都属需要和连带进行的行为,而在有需要使用武力时,其程度亦须合理。
当局对附表4的修正案,是与附表3所作修订的相应修订(订明除姓名及职级外,亦须以职位识别申请人)。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
与我刚才就涂议员第29(6)及(7)条的修正案作回应时的理由相同,第36条(b)至(e)项,是为清楚订明为执行已获授权的行动时,所需要及连带的行为,例如暂时移开一些物件再放回原处(例如移开花盆以取回器材,再移回原位)。基於这些行动细节,在很多情况不能事先预知。因此,涂议员的修订,要事前订明以及作出评估,即使撇除效率上的考虑,仍不可行。因此,当局反对这项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