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五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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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35条的修正案(取出器材的手令──加入「合理」一字)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当局建议就第35条提出修正案,回应涂议员的提议,在「需要」之前加上「合理」这两字。
政府反对涂议员就第35条所提出的其他建议。
这些建议与第29(3)及29(4)条相同,我们认为不应该规定当局须就每项在授权中订明授权作出掩饰的作为及干扰财产的作为的条款,个别提交一份风险及损害评估报告。这样做会是不恰当的。
此外,如果掩饰行为及干扰事宜须藉订明授权或手令中所载的条款所授权,申请人会在申请中指明有关事宜的性质,而授权当局也会在授权条款中对此有所指示,因此该修正并无必要。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对草案第35条的修正案,并通过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