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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及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30条的修正案(作出授权决定前,提交因有关行为而引致的风险及损害评估)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对第30条的修正案,是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提议,确保条文所列的事项,在进行授权行动时,都是属需要和连带进行的行为。政府反对涂议员及吴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
涂谨申议员就第30条提出的修正案是与29(8)条相应的。在讨论第29条的时候,我已解释反对的原因。
吴霭仪议员就第30条提出的修正是加入了合法的元素,我们觉得有关的修订会为条文带来不明确因素,究竟该修订是指有关行为是在若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仍须为合法;还是经授权后为合法?若为前者,在一些例子是冒充公职人员进入某处所的情况下,即使有授权亦将不可进行,因为这些掩饰行为是非法的。但若有恰当的授权,有关的掩饰行为应该可以进行才算合理。另一方面,一些本来已经属合法掩饰的事情,例如警员以普通顾客身份出现,根本不会违法,亦无需授权。因此我们反对有关修订。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已经合法的行为是不需要授权的,因此我们需要授权才作出其他的作为。但这些作为必须与执行和我们授权有关的,以及如我们现在所修订的是需要的、相关和连带的(即incidental to)。现时我们谈的第30条,我们所指的是装置一些器材、使用器材等等,而不是无边无际地侵扰市民的私隐。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涂谨申议员好像(把范围)无限地扩张,即是说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的执法部队是否可以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呢?这当然不是。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也提出一个例子,做秘密监察很多时候执法人员可能要像涂谨申议员所说「扮鬼扮马」,冒充一些公职人员,本身是一个非法行为来的。但若他有获授权时,这个非法行为是否已经受到保护呢?我的意思就是这样,如你所说主要是安置一些仪器。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