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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五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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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31条及37条的修正案(不遵守条件以致授权失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就第31条及37条所提出的修正案,在有关条文增补第2款。

  不遵从授权当局就订明授权或器材取出手令所订明的条件,不一定会影响到合乎条件的行动中的其他部分。如果发生不遵从条件的违规事宜,应与得到恰当授权而进行的事宜分开处理。恰当的做法,是应按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就任何违规事宜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例如向专员报告,由他决定是否通知有关人士等,而不应因有关违规事件而令整个授权或手令失效。因此,我们认为涂谨申议员的建议,并不适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对草案第31条及37条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