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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四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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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9条的修正案〔订明授权的进一步授权事宜〕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对第29条的修正案,主要是回应法案委员会的提议,以及吴霭仪议员和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在细节上作出修订,例如回应涂议员的修正案,在「需要」前加上「合理」这两字。这亦清楚说明有关需要或武力是合理的。修订也包括在29(7)条明确规定秘密监察授权进入处所只限於第1类监察,但我们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

  涂议员建议规定在授权中指明掩饰行为及干扰事宜的性质,以及就有关事宜提交风险及损害报告评估。我们认为,现时条文已清楚订明,有关事宜须藉订明授权或手令中所载的条款所授权。申请人会在申请中指明有关事宜的性质,而授权当局也会在授权条款中对此事有所说明并在考虑相称性时,顾及这项原因,上述的修正,因此并无必要。

  基於同一理由,当局也反对涂议员就第29(5)条提出的修订,规定须提交协助所隐含事宜的评估。

  基於秘密行动的性质,当局预期有关的协助,亦只属有限性质,并须获有关人士合作,以确保行动的机密性。涂议员有关开支的修订,可能令有关协助即使做成轻微开支,例如在提供协助人士的物业内使用其电力供应,而即使执法机关事后作出修妥或补偿,仍不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因此,我们反对涂议员的建议。

  涂议员对第29(6)及(7)条修订,将“亦同时”删去改为“可载有条款”,令其下的事宜(除原有的第29(6)条的(c)及(d)项外)都须在授权时另藉明文条款订明方可进行。有关修订亦规定须就有关细节提供评估。

  第29(6)及(7)条详细订明执法机关获授权执行有关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行动中,其同时可进行的附带事宜。例如,若授权当局批出授权,授权执法机关在某处所之内使用视光监察器材,有关授权按理亦必然包含该器材的装设、使用以及维修等。第29(6)及(7)条只是详细列出有关范围。

  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不能预先得悉第29(6)及(7)条的有关行动细节。例如进入毗邻处所或通往该处所的其他处所,以在某处装置一个器材,虽然往往无可避免,但其相关细节,则要视乎当时的环境及行动情况,例如不让目标人物发觉等等。因此,不可能事先提交一份因进入该处所而引致的详细风险及损害报告。

  基於同样原因,在每项细节提供详细评估,还要述明各项物业地址,业主、租客等等细节(即要进行查册工作),只会担误时间,并不切实可行,亦并未能提供较大的保障。

  故此,我们反对涂议员就第29(6)及(7)条的修正案,和对第29(6A)条的新增条文的相应修订。

  涂议员对第29(8)条的修订,实质上是规定原来条例草案中第30条的(b)至(g)项,都需藉订明授权中载有的条款授权,并须在作出授权决定前,提交因有关行为而引致的风险及损害评估。

  第30条(b)至(g)项,是为清楚订明为执行已获授权的行动时,所需要及连带的行为,例如装设增强设备以接收器材发出的讯号,连接电源,或暂时移开一些物件再放回原处,例如移开花盆以放置器材,再移回原位。基於这些行动细节,在很多情况不能事先预知。因此,涂议员的修订,要事前订明以及作出评估,即使撇除效率上的考虑,仍是并不可行。因此,当局反对这项修订。

  我们亦反对吴议员所增的第29(1A)及(1B)条的修订。

  吴议员建议新增的第29(1A)及(1B)条会令执法机关在提交任何申请时,必须事先订明可能被定义涵盖的所有人,例如在某私人地方安装视光监察器材,须事先订明所有可能路经该处而被摄录到的人,否则有关监察便会因吴议员的第29(1A)或(1B)条而超出授权。显而易见,这是不切实际的。正如我们曾在法案委员会中解释,执法机关并不能在所有的个案中均可以在提出申请时得知所有受影响的人物。因此,吴议员的建议并不可行。

  吴议员提出另一项修订,删除第29(1)(b)(i)条中按“电讯服务”而进行的电讯截取授权而保留第29(1)(b)(ii)条的按目标人物而发出的电讯截取授权。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解释,第29(1)(b)(i)条,即吴议员提出删除的条文,只能就个别指定的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发出授权。相反,第29(1)(b)(ii)条的授权,涵盖某人正使用或可被预期使用的通讯。只在例如目标人物经常更换电话号码的情况下使用。因此,第29(1)(b)(i)条应该予以保留。我们反对吴议员的修正案。

  吴议员亦对第29(2)(b)条提出修正,加入“在安装监察器材的地方”的提述。基於监察器材未必需“安装”,例如卧底人员以器材在指明处所进行监察,该修订会带来问题。

  吴议员就第29(4)至(7)条的修订,与涂议员的相关修订相似,我在早前的段落已述明反对有关修订的理由。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的修正案,并支持当局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多谢涂议员给我们的意见。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