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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四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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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15条的修正案(授权人员书面说明发出授权的理由〕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第15条提出的修正案。我已在较早前就两位议员对其他条文的相类似修正案解释了我们的理由。

  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所有这些申请的审批人士,即内部高级职员,只有在信纳条例草案第3条所规定的条件已获符合,譬如是相称性、必要性等,才可发出授权。这跟我之前的几个修正案,小组法官也须信纳第3条所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批准申请一样。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不是梁国雄议员所说的「毁尸灭迹」。其实申请秘密监察的同事要将很详细的资料或事实提交给上级,而他的上级要根据我们草案的第3条去作判断和经过一个很详细的思考。即如汤家骅议员刚才所说,他一定要自己信纳第3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已获符合,然后他才签名显示这是他批准的原因,而不是「毁尸灭迹」。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