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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四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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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14条的修正案〔有关规定行政授权的申请〕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们反对吴霭仪议员就第14条提出的修正案。

  当局认为不应该,亦无需要在条例草案中,硬性规定提出行政授权申请的人必须为部门负责目标人物的截取通讯或监察的调查的人员。首先,在不同情况中,负责截取通讯或监察行动和有关个案调查的人员可能不只一人。而且,视乎执法机关的运作,负责执行截取通讯及监察的有关人员亦未必是最全面熟悉整个个案案情的人员。有关修正案会为实际运作构成困难。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应给予空间让执法机关可以灵活地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

  无论如何,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申请人的职级不会低於等同警务处督察的职级,而有关人员亦须熟悉个案的案情。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对草案第14(1)条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