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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40条(专员就某些个案进行检讨)的发言全文:
政制事务局局长:主席女士,我动议修正第40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当局建议增补第40(1A)条是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明确规定专员在收到关於没有在48小时之内申请确认紧急或口头授权的报告、或关於没有遵守任何有关规定的报告后,必须对该等个案进行检讨。
至於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对第40(1A)条的修正案,其内容与当局的新增条文一样,因此吴议员及涂议员的修正案并无需要。
当局反对吴霭仪议员有关第40(3)条的修正案。在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之下,已有既定机制去处理刑事罪行。至於与公务员纪律有关的事宜则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因应议员的关注,当局已在条例草案内加入条文,订明有关部门向专员提交报告时,必须就专员先前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意见,作出具体回应,表述跟进措施,包括将会向任何人员采取的纪律行动。专员可以就部门首长对有关人员所采取的行动表达意见,但订明专员有权规定部门作出调查及就调查结果所采取的纪律制裁作出建议,并不恰当。因此,政府反对议员有关第40(3)条的修正案。
我们亦反对吴霭仪议员就第40(4)条作出的修订。这修订将会把专员的调查权力延伸到不是执法机关,甚至不是条例草案里规管的公职人员。这修订将会把专员的职能扩大很多,超越了原来他基本的监察职能。此外,究竟他可以调查的范围是什么也会变得没有规范,这将成为非常不明朗的因素。假如有人触犯刑事罪行,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已经足够。假如牵涉的是纪律问题,也有机制去处理。假如专员在执行他的职能时发觉有任何问题,条例草案已经赋予他权力,以取得有关资料,及向行政长官等报告。
我希望委员通过当局对第40(1A)条的修正案,并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