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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四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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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4条提出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政制事务局局长:主席女士,我是代表保安局局长发言。当局已因应吴霭仪议员的建议,在第24条作出与第23条相同的修订,说明48小时应由授权开始来计算。

  政府亦反对吴议员及涂议员就第24条所提出的其他修正案。

  紧急授权在必要性和相称性方面,与其他授权有同样的门槛。因此,重要的是授权的实质理据是否充分。至於有关的程序是否符合,并非必要的条件。无论如何,除了其他保障措施外,这些紧急授权必然会受到专员的注意。

  在讨论条例草案第23条时我们已解释,当局反对规定若没有就紧急授权申请确认,部门须将任何依据该授权进行的行动而取得的资料都予以保存。而将紧急授权无效的时间追溯至发出授权那一刻起计的做法,亦是不恰当的。

  当局亦反对吴议员及涂议员就第24(5)条提出的修正案,规定法官需要就确认紧急授权申请提供原因。在较早前的讨论,我们已经解释,我们认为是不恰当的。

  至於涂议员有关第24(3)条的修订,我们想指出,条例草案第24条已清楚指出,小组法官可以命令部门的首长,安排将所有藉进行有关截取通讯或第1类监察取得的资料予以即时销嵰。有关条文已涵盖所有从有关行动所取得的所有资料。因此,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亦无需要。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