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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23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当局对条例草案第23条的主要修正有两个。第一,因应吴霭仪议员的建议,清楚说明要在发出紧急或口头申请的48小时内,作出确认授权的申请。
第二,是反映法案委员会,尤其是涂谨申议员的建议,如果没有在48小时内提出寻求确认紧急或口头授权的申请或确认该授权的申请遭拒绝的话,有关部门的首长必须销毁的资料应包括所有从该行动得到的资料。
我们反对吴议员及涂议员的修正案。我们认为专员在检讨为何没有在时限内申请确认紧急授权,并不需要检视有关成果。由於不在时限内申请确认是严重事件,执法机关会尽全力在时限内申请确认。出现违规情况的原因基本上应是程序或客观环境问题,与案件的情节无关。例如有关人员可能在前往小组法官的办公室途中遇上车祸,因而赶不及在时限内申请确认。
无论如何,条例草案第23(3)(b)条已订明,部门首长须就任何没有在时限内申请确认的个案向专员提交报告,其中须载有有关个案的细节。我已提出另一条修正案,规定专员须就这些个案进行检讨。
至於将紧急授权无效的时间追溯至发出授权那一刻起计的做法,亦是不恰当的。依据合法授权真诚地执行的行动不宜在事后因为没有确认而变为不合法。因此,即使事后紧急授权没有被确认,也不宜把该授权视为无效。
至於涂议员所建议就第23(2)条有关以单方面提出申请的条文,就较早前有关第8条的讨论中,我已经解释了我们的立场。我反对有关建议。
当局亦反对涂谨申议员对第23(3)条的修正案。现时,草案已清楚订明如未有就紧急授权寻求确认,则任何藉该授权取得的资料都应予销毁。有关条文已涵盖所有从有关行动所取得的资料,因此并无需要就有关资料所包含的细节作出细分。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吴议员和涂议员对草案的修正案,并通过当局建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很欣赏涂谨申议员看到有一些情形,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可能真的无法达到48小时的规定。当然,涂谨申议员说情况不会经常是这样的,有些时候是可以滥权的。我们也很关注同事会否滥权,但无论如何,在条例草案第23(3)(b)条已订明,部门首长须就任何没有在时限内确认个案向专员提交报告,其中须载有有关个案的细节。我也会提出另一项修正案,规定专员须就这些个案一定要进行检讨。正因我们想防止有任何滥权出现,所以在整个机制下,我们有专员的设立。因为专员的设立就是要让他查看审批的个案,无论是紧急申请或是经过小组法官申请的,看看有没有依足程序,有没有滥权。我觉得这个机制已经足够。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