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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涂谨申及何俊仁议员(由李华明议员代提出)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12条提出的修正案(续期申请的总时限)的发言全文: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吴议员和涂议员分别建议,授权当局在考虑续期申请时,应该考虑自首次授权以来的时间。正如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在考虑申请是否符合草案第3条所订明的先决条件,尤其是有关行动的相称性时,授权当局一定会把对目标人物进行行动的总体时间列入考虑之内。不过,我们同意可以把这点再说明,因此我已提出修正案,采纳吴议员和涂议员在这方面的修正案。
但我们反对设定一个授权的最高总时限,这样做将会不必要地限制执法机关打击例如集团式罪行的能力,因为这类罪行通常所需的监察时间较长。续期的时限应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定,而且由授权当局决定。一如初次申请,任何续期申请须符合目的以及相称性和必要性的所有规定。此外,条例草案已订明申请须载列有关行动直至该申请为止已取得的资料价值的评估,以及解释为何有需要续期。一旦达到了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目的,或者有关的授权持续有效的先决条件不获符合,即使续期的期限仍未届满,也须终止行动,而有关续期亦须随即予以撤销。
我们研究过其他普通法地区,包括英、美、澳、加等的有关法例,亦没有就续期的次数或总体时间加以限制。我们现建议与相关的普通法地区的安排相同。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有关的修正案及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这个题目就如杨孝华议员所说,在法案委员会已经谈了很多次,关於李华明议员所提出有关资料那点也谈过,我现在再没有补充。我完全同意汤家骅议员所说,我们一定要有一个很严谨的机制。每一宗要申请延期的,每一次都要有一个很严谨的机制去审核,看看是否有足够论据可以续期。我们每一次续期之前都会审核,是要有确实理由才向小组法官申请。其实在部门内也有机制监察,就算在有效期间,如果部门觉得行动的目的已达到,或者那个目的已不存在,就算期限未到期,他们也会终止行动。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觉得我们既然在法案委员会已开了130多小时会议,许多观点在那里已重复谈过很多次,为了我们立法会的效率,是否我们想将130小时再在这里重复呢?为了这点,我希望从效率方面想想,难道我们要开几个通宵吗?回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我已经把这点纳入我的修正案里。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女士,我确是没有出席过法案委员会。但根据我同事给我的资料,这个问题是曾经提出过的,我的同事当时说没有这些资料。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