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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三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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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昨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9(3)及12(3)(a)条的修正案(小组法官书面说明其发出授权理由)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对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有关的修订会规定小组法官必须以书面说明其发出授权或续期的理由。

  我在较早前,在讨论吴霭仪议员建议第8(1B)条时,我已经说出为何有关的修订是不合适的。其实这题目在法案委员会已经详细讨论过。条例草案条文已清楚规定,小组法官只有在信纳条例草案第3条的先决条件已获符合的情况下,才可发出授权。因此,发出授权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他信纳条例草案所订明的条件。因此,我们实在没有需要硬性规定小组法官必须就发出授权的判断提供额外的理由。当时,我们都已向法案委员会报告,我们曾谘询司法机构,他们也持同样的意见。因此,我们反对吴霭仪议员及涂谨申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这修正案也会影响条例草案内其他有关授权的条文。

  主席女士,我亦在此呼吁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及吴议员对草案上述条文的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主席,我刚才听到吴霭仪议员宏观的论点,我知道吴霭仪议员对现在由法官审批有很大的意见。当然,在我们构思这法例时,因为牵涉到要用法官去审批截取通讯及第一类监察,无可避免我们一定要和司法机构谘询。我们完全没有意思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完全没有这回事。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