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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第4及5条有关罚则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们反对涂谨申议员建议加入第4(1A)及5(1A)条的修正案及吴霭仪议员建议在第4〔(1)〕及5〔(1)〕条中加入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的修正案。该等修正案会令任何违反条例草案第4条或第5条而进行截取或秘密监察的行为,变成刑事罪行。
正如当局多次向保安事务委员会及法案委员会解释,当局经谘询关注此项议题的人士的意见后,建议目前的条例草案只涵盖公职人员。换言之,非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截取和秘密监察将不受条例的规管。若就同一行为而言,如执法人员须负上刑事责任,但其他人却不须负上此等责任,将会出现不合常理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建议,公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可能会遭受纪律处分,而实务守则也会特别订明这一点。
再者,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均会受专员审视,专员可把有关违规个案向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或小组法官作出报告。专员亦可以建议部门首长采取措施,以更好地贯彻条例的宗旨或实务守则的条文。而专员亦负责处理任何怀疑自己是部门进行的截取或秘密监察的目标人物的人的申请和进行有关审查。专员也会在呈交行政长官的周年报告内提供违规个案的统计资料,而周年报告亦会提交立法会省览。
以上各项,都是强而有力的措施,促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遵守法律和适用的程序。我们认为,基於上述原因及条例草案就有关行动提供适当的制衡。在现阶段不应订立仅针对公职人员的刑事罪行。当局会在下一阶段考虑适用於所有市民的规管措施时,考虑这一点。多谢主席女士。
(委员发言)
保安局局长:我们是反对吴霭仪议员的修正案。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