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金局代十七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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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三日)代1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1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经营恒兴海鲜火锅酒家的协锋有限公司及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129.37元及18,351.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4名与讼人,包括友和电脑商标有限公司、潘惠记水喉渠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永丰铝质工程公司的何永满及弘进集团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613.72元、48,300元、5,388.82元、3,950.3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140元、160元、160元、160元及100元。
较早前,友和电脑商标有限公司及潘惠记水喉渠务工程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承认11项及16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6,000元及65,500元。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6分



